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及董事长、总经理等9人(〔2017〕50号)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1.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2.超时限延迟立案。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处罚: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罚款3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罚款30万元。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罚款10万元。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的行为,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处罚措施中,对浙商财险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同时,浙商财险9位高管均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