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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严监管继续,看看哪些公司开年就收到罚单
来源:宝信通保险服务  发表时间:2018-1-17 14:47:42

新年伊始,保险行业“严监管”的力度丝毫没有放松。据统计,1月1日——11日,保监会已经下发2份监管函和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溯,内容涉及保险产品、电话及网络销售、人员聘任、内控管理等方面。

具体来看,农银人寿、长城人寿、交银康联三家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函表明,三家险企总精算师均因保险产品不合规被罚。其中,农银人寿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产品、长城人寿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产品、交银康联的“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产品都存在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一般精算原理的问题,三位总精算师对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均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浙商财险则因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并罚款121万元,包括时任董事长在内的9名当事人被罚款合计81万元。2017年,浙商财险就收到了一封监管函,原因是2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45.4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90.79%,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综合评级为D类。

 

2017年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通过严查重处、重典治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2018年伊始,保监会的几张罚单更是突出了强监管、治乱象的决心和力度。可以预见,2018年,严监管和防风险仍将是保险行业关键词之一。


监管函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76号)


《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5版)条款》存在未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给付比例标准设定“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问题,未能提供其他充足的设定依据和理由,违反了《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中“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的规定。


监管要求:


停止使用上述产品。

对其他保险产品进行梳理排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及时纠正。

制订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程和完成时限,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保监会。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销售及网络销售行为不符合规定、特殊赔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监管要求: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违规问题

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将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保监会。

行政处罚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及总裁等3人(〔2017〕51号)


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


处罚:

对安心财险责令改正并罚款5万元;对3位当事人警告并罚款共计9万元。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王晴

 

“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产品在计算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不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赵建新

 

“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产品在计算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不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精算师谢穗湘

 

“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产品在计算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不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处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及董事长、总经理等9人(〔2017〕50号)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1.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2.超时限延迟立案。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自2016年6月起,孙大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处罚: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罚款3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


二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


三是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罚款30万元。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罚款10万元。


五是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的行为,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处罚措施中,对浙商财险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同时,浙商财险9位高管均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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