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无论是否获得附加险的理赔,依据主险所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数额均与所投保的整个计划的保险费等额! 多次赔付,大病无忧:在保险期间内患合同约定的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多次赔付,让保障延续,最多可赔付4倍。注1 保障无忧,保值增值:满期/身故可领取生存/身故保险金,数额等同于已交保险费;同时具有分红功能,红利若留存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复利计算,增加获利机会。注2,3 年年给付,人性关爱: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供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同于计划年交保险费,相当于节省了罹患重疾后的保险费。注4
注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最多四次)
注2:满期生存金: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注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主险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年数。
注4: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并初次确诊日之后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分组—少儿
A组: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I型糖尿病。B组:1、良性脑肿瘤;2、细菌性脑脊髓膜炎;3、瘫痪;4、严重脑损伤;5、植物人状态。C组:1、主动脉手术;2、严重心肌炎;3、严重胃肠炎。D组:1、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严重III 度烧伤;4、双耳失聪;5、双目失明。
重大疾病分组—成人
A组: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5、终末期肺病;6、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B组:1、良性脑肿瘤;2、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3、瘫痪;4、严重帕金森病;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6、语言能力丧失;7、多发性硬化;8、脊髓灰质炎;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10、深度昏迷;11、颅脑手术;12、严重脑损伤。C组:1、脑中风后遗症;2、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者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心脏瓣膜手术;5、主动脉手术;6、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D组:1、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4、严重III 度烧伤;5、双耳失聪;6、双目失明;7、多个肢体缺失;8、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以上保险责任内容摘自<泰康乐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泰康附加乐康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泰康附加乐康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泰康附加乐康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泰康附加乐康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交费及保障方式:
少儿版: 成人版一: 成人版二: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0-17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50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40岁
|